第十九条

已修改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验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