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第十九条已修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验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