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电装置而未安装的;(二)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三)拒不接受防雷电装置检测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