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作业的;(二)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无证上岗作业的;(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高炮、火箭发射架作业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