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九条已修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项目,应当转至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确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