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八条已修改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