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