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婴儿医疗保健服务:(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二)建立婴儿保健手册,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三)婴儿的定期体检和预防接种;(四)体弱、伤残、弱智婴儿的康复保健服务;(五)婴儿眼、耳、口腔保健服务;(六)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七)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保健服务;(八)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