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婴儿医疗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建立婴儿保健手册,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
(三)婴儿的定期体检和预防接种;
(四)体弱、伤残、弱智婴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婴儿眼、耳、口腔保健服务;
(六)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七)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保健服务;
(八)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健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