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应用于:

(一)水土流失的治理及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三)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应用、技术引进、成果推广及宣传培训等;

(四)水土保持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五)水土保持机构的监督管理费用;

(六)其他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