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侗族、壮族、苗族、瑶族、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当于自治县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