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齐心协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文明、富裕、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督促国家民族政策在自治县境内的贯彻执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