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地方病、职业病、传染病的防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经济特别贫困的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在医疗上给予特殊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应用。

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医疗机构、中草药店。禁止无证行医,坚决取缔巫医。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