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县财政的自治权。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确定对自治县的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县享受国家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