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县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县财政的自治权。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确定对自治县的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自治县享受国家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