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自治县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遇有不适合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