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 最低工资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