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章 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