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