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