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