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应当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应当给予政策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