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