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组织、强迫、引诱、雇用、容留、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或者淫秽表演、色情陪侍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行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