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户口未迁出的,户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户口迁入的,从落户之日起享受落户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