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鼓励产妇到医院分娩,并按照规定核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为城乡贫困孕产妇免除其基本的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