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妇女的常见妇科病普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