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或者压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