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