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