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推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