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林木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