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采种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填写产地标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