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规划建立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已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动或占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