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一次只能借相邻的一条车道,越过障碍后应当立即回到原车道。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