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八条有效道路管理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在危险路段设置警告标志和防护墙(墩)或者防撞护栏;在狭窄路段、窄桥与道路连接处设置警告标志。直接通向农村村庄未达到道路等级的农村道路危险路段,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设置、完善警告标志和防护墙(墩)或者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