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道路管理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在危险路段设置警告标志和防护墙(墩)或者防撞护栏;在狭窄路段、窄桥与道路连接处设置警告标志。

直接通向农村村庄未达到道路等级的农村道路危险路段,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设置、完善警告标志和防护墙(墩)或者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