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和驾驶人第十三条有效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如实登记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记录车损部位和更换部件名称,登记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二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现承修机动车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应当即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