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