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