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