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第五十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地震灾区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和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