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第四十九条有效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恢复生命线工程功能,为恢复灾区群众生活和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