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