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需要,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非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提供紧急援助。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