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在已经发布临震预报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临震应急和救援准备。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和救援准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