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判定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通报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和地震危险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强化工程性防御措施,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