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