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第二十条有效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批准。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