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