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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