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对已建工程应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