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含华侨团体或者个人,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偿向国家或者集体捐赠款物,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福利等事业,修建公路、桥梁及用于发展工农业生产的行为。捐赠人,是指提供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受赠单位,是指接受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